对2016年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一)

来源:www.cne163.com 2017/4/10 8:20:29【中华考试网校

 

 对2016年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3

5

将“利得调整为利导

第二章第二节

76页至77

76页倒数第1-77页第2

调整为:“按照现行政策,从20165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第二章第二节

79

5-16

调整为“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国务院于201613日发布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统一保障待遇。”

第二章第二节

85

倒数第4-6

删去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0%

第二章第二节

88

12-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5227日发布了……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调整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522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53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20164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从20165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第二章第二节

88

17-18

删除。

第二章第二节

90

12-23

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6414日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第二节

91

14-16

调整为:

“国务院办公厅2016630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明确从201610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从201610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第二章第二节

91

17-18

调整为:

“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其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章第二节

91

21-22

删去“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法规索引

94

倒数第1行后

增加: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

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

第二章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94

倒数第4行前

增加:

“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629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

原文的91011顺延为111213

第三章第二节

103

13-14

刪去“上述存款人如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三章第二节

103

23-24

删去“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三章第二节

107

23-24

删去“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章第二节

107

26

句末增加内容: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第三章第二节

107

27-33

调整为“2.开户方式。”

1)柜面开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

2)自助机具开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3)电子渠道开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代理人应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第三章第二节

107页至108

107页第35-108页第11

调整为:根据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第三节

111

24

将“Amercian Express”调整为“American Express;将“Diners”调整为“Diners Club”。

第三章第三节

113

16-17

将“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调整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第三章第三节

113

20-21

将“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调整为“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银行记账日到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第三章第三节

113

25

将“三、银行卡计息”调整为“三、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第三章第三节

113页至114

113页第27-114页第6

将“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和超限费”调整为“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第三章第三节

117

2-9

调整为:“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费率水平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自201696日起2年的过渡期内,对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

第三章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161

文末

增加:

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

1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

1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111)

第四章第一节

162

倒数第6-12

删除“为了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201461日,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

第四章第一节

165

5

删除(4),后面的序号依次调整为:(4)(5)(6)(7)。